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497号4层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39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县城富川路铭仕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55848538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上诉人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其与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涂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