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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1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晟,江西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县城富川路铭仕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5584853851。
法定代表人:刘锦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县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富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5423521XG。
法定代表人:刘传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彬,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汉邦实业有限公司、李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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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吴富强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