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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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1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晟,江西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县城富川路铭仕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5584853851。
法定代表人:刘锦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县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富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5423521XG。
法定代表人:刘传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彬,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汉邦实业有限公司、李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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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吴富强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