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5681号

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翟勇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

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锦云

书记员孟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