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5681号
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翟勇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
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锦云
书记员孟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