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财保5号
申请人: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UFF33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翟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9YP9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嘉华中心A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
申请人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翟勇平自愿以其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娄庄支行金额为33000元的存单,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翟勇平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娄庄支行金额为33000元的存单(账号10×××73)。
案件申请费285元,申请人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