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74号
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91994928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状元村)。
法定代表人:徐红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奇悦,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UFF33Y,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翟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