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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泰兴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与江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645902491,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戴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UFF33Y,住,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div>
法定代表人:翟勇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泰兴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泰兴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催缴后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兴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继元
审 判 员 吴 玫
审 判 员 宗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袁高亮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