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2480号
申请执行人: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UFF33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8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分期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24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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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