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UFF33Y,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830MA1W2FNN4Y,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观音寺镇顺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后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同年4月2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