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UFF33Y,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830MA1W2FNN4Y,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观音寺镇顺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后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同年4月2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反诉原告盱眙县观音寺如兵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