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鄱阳县四方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财保7号
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艳,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卉,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鄱阳县四方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54235658P。
法定代表人:周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鄱阳县四方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624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鄱阳县四方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2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少琴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杜依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