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1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城东新区(东区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楞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L66303322P。
经营者:梁鑫,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凯、施文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2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凯、施文滨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80000元,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经本院保全组执行冻结相应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后存在资金进账导致法院实际冻结的存款已经超出178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超出银行存款178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于被告施文滨银行存款、被告余凯银行存款、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件平
二0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