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8民初4746号
原告: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团林乡三十里康村郭子圃,统一社会代码91361128741955699U。
法定代表人:邓长青。
委托代理人:洪田,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筱婷,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大桥路**,社会统一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
原告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田、王筱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6元,由原告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诉负担。
审判员 曹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