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桥路**(饶州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5352N。
法定代表人:宗小平。
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九瑞大道以北、石牛路以西(西二栋1—2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68M1753。
负责人:汤恒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6010408000000000)。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叶常青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张欢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晏晨思
书记员马善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