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初167号
原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桥路**(饶州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宏斌,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5352N。
法定代表人:宗小平。
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九瑞大道以北、石牛路以西(西二栋1-2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68M1753。
负责人:汤恒桥。
原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87438.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7年8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又另行签订了承包施工补充协议。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文件构成、付款承诺等重要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后,原告自垫资金依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的不稳定局面。虽经原被告多次相商且被告作出付款承诺,但被告一再失信未予践诺。后经多次会议,原被告对案涉工程部分楼栋(赣北果品大市场A区2、4、5#楼)进行结算审核,双方确认工程款审核金额为25837438.78元,扣除已付款项4050000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剩余工程款21787438.78元。综上,被告拒付工程款和补偿款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诉请。
本院审查认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北果品项目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九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双方对于案涉纠纷的管辖权已经选择了九江市仲裁委,本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常青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张欢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晏晨思
书记员马善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