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563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琴,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胡亚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