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119号

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楞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L66303322P。

经营者:梁鑫,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城东新区(东区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城东新区(东区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67010669P。

法定代表人:苏庆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施文滨,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诉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文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文滨存款人民币1780000元或者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78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文滨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80000元,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件平

二0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