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85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强信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768862。

法定代表人:谭盛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桥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2405334J。

法定代表人:胡美清。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强信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做出的(2020)赣0103财保7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鄱湖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6×××32)存款870374元(实际冻结870374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强信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强信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鄱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36×××32)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园

人民陪审员  谌文琴

人民陪审员  胡文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文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