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林州市赋通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4403号
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36号楼东4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杨省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伊磊,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赋通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合涧)精细化工产业园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中生。
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赋通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