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555号
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36号楼东4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杨省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工业聚居区文化路西侧北段。
法定代表人:洪跃宾。
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心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占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