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3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3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现金271055.9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对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存款和车辆并无任何财产信息,房产和土地已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先后查封,平舆县人民法院属于轮候查封,首封和次封法院一直未对查封财产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做出实际处置,因此我院无法处置该被查封财产。除此外,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州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以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杰
审判员 郑 学
审判员 冯雪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