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2民初2384号 原告:嘉兴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68号楼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961970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60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嘉兴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158904.74元并支付截止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1343.43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以2158904.74元为基数自付款条件成就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305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848904.74元,违约金75368.75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被告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核算的总金额为1848906.75元,与原告原来计算方式的差距在90%的结算和垫资100万上。2021年11月21日的对账单金额为70822.5元的货物没有收到发票,对账单上也没有写明收到发票,而其余对账全部都有发票,合同约定没有收到发票可以拒付货款。对于诉称的其它内容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3日,原告(供方、乙方)和被告(需方、甲方)因“***储出【2020】7号住宅项目”工程签署《方木、模板采购合同》1份,并于2020年11月18日达成《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方木、模板等,并对部分货物的单价、数量等进行了重新约定。对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5、因乙方违约导致经济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则由甲方承担。”经过庭后双方核对,原告方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848904.74元。原告方同时向本院提交了2022年6月22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为70822.5元,由本院转交被告方。 本院认为,经过原、被告核对,能够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48904.74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万分之一)要求的违约金75368.75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计算方式详见计算清单),经本院核算,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3051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48904.74元并支付违约金75368.75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此后的违约金以1848904.74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305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18元,减半收取11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509元,由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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