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奔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0112民初1818号 原告:诸暨奔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957636673。 法定代表人:莫国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60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诸暨奔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奔利混凝土有限公司7778994.06元,该款由被告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4000000元,余款2778994.06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付清。 二、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奔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费用90000元,合计19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22年7月15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原告诸暨奔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为310543.2元,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第二项中的未付部分及该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83元,减半收取33791.5元,由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