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3民初113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农民,现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色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