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蓉成小雨集成木屋有限公司、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475号
原告:成都蓉成小雨集成木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E8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P2DP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3栋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3829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8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9207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国投叁壹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1557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青海国投叁壹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成都蓉成小雨集成木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国投叁壹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蓉成小雨集成木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蓉成小雨集成木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9.88元,减半收取11254.94元(原告成都蓉成小雨集成木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成都蓉成小雨集成木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商惜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