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城西金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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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5民初2597号

原告:西宁城西金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阴山唐村。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阴山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510000000025602(1-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3栋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西金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债务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西金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西宁城西金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