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21民初1527号
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