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391号
原告:次仁偏初,男,藏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男,藏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丁争龙布,男,藏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20163XA。
法定代表人:范润林,董事长。
被告:吴小华,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次仁偏初、****、丁争龙布诉被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次仁偏初、****、丁争龙布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次仁偏初、****、丁争龙布负担。
审判员 沈 正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曲比忆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