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博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2348号
原告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博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8元,减半收取计7314元,由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
书记员  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