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异385号
在本院执行(2016)川0107执5394号赵仁贵与四川省博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博基公司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及换发营业执照予以冻结,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超过执行措施的必要限度,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异议人请求撤销(2016)川0107执5394号裁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原告赵仁贵与博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川0107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被告博基公司向原告赵仁贵支付36万元及利息。2016年10月8日,赵仁贵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执5394号裁定:暂停被执行人博基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撤销(2016)川0107执5394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后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 磊
人民陪审员 郭树慧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书 记 员 周粲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