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29执162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博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博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3个,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20.00元,支付执行费50.00元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1070.00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且国志
书记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