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异97号
申请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31栋7楼9号。
法定代表人:蔡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东,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赖家店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博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8号1栋。
法定代表人:岳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凯,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内环路西北段底101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博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基路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2019)川0129执1621号案申请执行人的名称,并追加岳凯、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将(2019)川0129执162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并追加岳凯、凯天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基路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邑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川0129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7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大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2019)川0129执1621号案,后该执行程序终结。2020年3月2日,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经变更登记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5日,在执行过程中,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基路桥公司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岳凯、凯天公司承诺如博基路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自愿就博基路桥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成为共同被执行人。现博基路桥公司违反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提出上述变更及追加请求。
被执行人博基路桥公司及被申请人岳凯、凯天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基路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74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博基路桥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博基路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川0129执16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3月2日,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经变更登记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5日,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基路桥公司、岳凯、凯天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载明: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基路桥公司确认《施工便桥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30日解除;签订本协议之后,博基路桥公司需在2021年2月5日前付清74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全部款项;签订本协议后,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博基路桥公司向大邑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博基路桥公司公账户的司法冻结、查封;如博基路桥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重新启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担保人凯天公司、岳凯自愿就74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博基公司对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算,若博基路桥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本协议向大邑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岳凯、凯天公司为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得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于2020年3月2日经变更登记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现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基路桥公司、岳凯、凯天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之约定,在博基路桥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追加岳凯、凯天公司为(2019)川0129执1621号案的被执行人。故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岳凯、凯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执162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名称由四川中亿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华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并追加岳凯、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付 成 俊
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王露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