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6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彤,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