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335号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南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