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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335号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南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