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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1414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圆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因案件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给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齐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43.5元,减半收取277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付绍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丁 文 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