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141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圆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文
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