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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141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圆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文 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