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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4914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8号605。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208090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8.24元,申请保全费4520元,以上共计1024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