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4914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8号605。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208090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8.24元,申请保全费4520元,以上共计1024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