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保19号
申请保全人: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武陵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市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
负责人:***。
被保全人:***,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726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保全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