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810号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万海道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万古乡红草村五组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瑞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新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万海道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四川兴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万海道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万海道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