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3民初1377号
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兴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7元,减半收取7188.5元,由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 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