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82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瑞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已减半收取计算2,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