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82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瑞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已减半收取计算2,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