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6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利息损失180667元(暂计至2018年3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所欠代偿款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7的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5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