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谌洪燕。
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厦2幢22楼2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银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75142.7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4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K×××××、苏K×××××、苏K×××××车辆。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扬州市君豫建筑防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及持有杨州市君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50%的股份。
6、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委托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就业、收入、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于2020年4月16日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
7、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月19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委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扬州市君豫建筑防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份。被执行人***持有杨州市君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50%的股份已在诉讼保全阶段予以冻结。
10、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对牌号为苏K×××××、苏K×××××车辆进行查封,苏K×××××已转出,无法查封,两部车辆至今未实际扣押。
11、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萧山家商银行存款16165.46元,此款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
截止到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975142.7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8.54元,执行费12151元,合计987592.26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仁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