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4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宜路******。
法定代表人:谌洪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笑飞,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主楼**部分****iv>
法定代表人:杨罕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薇,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大承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3元,减半收取为9636元,由上诉人***负担2696元,由上诉人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40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睢晓鹏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毕克来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