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4126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兴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65468051A。
法定代表人:谌洪燕。
被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寿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