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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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602执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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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8-1号天筑丽城19号楼E**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07500N。
法定代表人:房住学。
被执行人:防城港**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39167B。
法定代表人:***。
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防城港**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6173.8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防城港**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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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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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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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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