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61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8-1号天筑丽城19号楼E**201号。
法定代表人:房住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5民初4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桂0105民初471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报酬争议,涉案款项是***在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占用了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其在离职的时候与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返还款项的协议,现因其在约定期限届满而未能返还给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而引起纠纷。根据占有保护纠纷的规定,本案可以按占有物返还纠纷进行立案审理,但不能定义为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供材料说明本案涉案款项属于***应返还的公司备用金款项,与广西景标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和***已完成的劳动合同并无关联,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内容。一审法院就本案应采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5民初47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