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2344号
原告:广西聚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二十六层26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达开路与荷城路交汇处东南角锦泰尊品1栋14层1**14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聚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聚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聚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聚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