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奥立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分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802民初2754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 负责人于庆新。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分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