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802民初4775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贵港市高级中学右侧)。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贵港市港**。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