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821民初3150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贵港高级中学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森国际酒店,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雅塘街**责人:***。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国际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