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奥立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森国际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821民初3150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贵港高级中学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森国际酒店,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雅塘街**责人:***。 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国际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