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北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民初字第3405-1号
原告*天波。
被告***。
被告***,
被告潍坊市北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上列原、被告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7133.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车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车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